从前述台湾农业合作社一百余年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业合作运动的推进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扶持。政府对合作社运动进行指导与扶持的最好方式,就是出台适宜的合作社政策与合作社法律法规。目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已经成为并且还将继续成为两岸农业经济合作的最大的前沿平台,台湾农民与农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生根发芽已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农业合作社法制建设已经迫在迫在眉睫。我国《
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更是规定,除该法第
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农业合作社法即属于该类事项,这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制定地方性的农业合作社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基于地缘特色以及台农西进的时代要求,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农业合作社法制建设,必须重点考虑与台湾合作社法的融合性。有鉴于此,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农业合作社法制建设,可以台湾地区合作社法为基本参照,结合大陆地区合作社立法的理念与实践,并顺应世界近代合作社立法的潮流,来取舍、构建。下面就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农业合作社法制建设作一鸟瞰式探讨。
1、合作社的定义。
在我国,要想准确地对合作社作一界定,就需要从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辩析开始。因为,在法源上,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合作社的财产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1954年
宪法第
五条将合作社所有制等同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
七条更详尽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1982年
宪法第
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3年
宪法修正案将该条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1999年
宪法修正案又将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这些规定,都无一例外地将合作经济界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引伸出的结论即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基于这一理解,1995年《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1996《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条规定,供销合作社是由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劳动者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
但是,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显然有着制度上的差别。首先是目标不同。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自愿联合体,目的在于增强组织化程度以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是扮演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管理桥梁角色。其次是成员进出方式不同。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且其成员不受社区性限制;而集体经济组织则与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社区性、身份性,因此其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也不取决于成员的个人意志。第三是产权制度不同。合作社承认社员自有资产和入社资产的私有权,可以退股;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以生产资料的群体共有为基础,其中不存在成员个人资产所有权。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可分割。第四是分配方式不同。合作社实行资本有限报偿原则,成员可以根据惠顾量或交易额或其他方式得到有限返还,而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公共积累方式处理利润,不向个人直接返还。第五,但不是最后,是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社以民主控制为主要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一人一票制;而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其政府管理媒介的角色,在管理方式上具体较强的行政化色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