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义务。依该条款,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知悉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该立即向保险人为通知,内容包括被保证人的下落及其所实施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欺诈与不诚实行为的细节。
(2)配合义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将其全部帐册及相关会计报告交由保险人核查,并为保险人实现其向被保证人的追偿权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
(3)起诉义务。雇员(被保证人)所实施的欺诈与不诚实行为,若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赔偿责任,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应该响应保险人的申请,并由保险人承担费用,依法进行控告。但被保险人的控告行为以及后续的刑事司法活动不应当成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置程序。
(4)代为留置被保证人财产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手中的钱,以及如无该欺骗或不忠实行为的发生被保险人应向被保证人支付的钱,应从保险人的赔款中扣除。
(5)雇员诚信查询义务。保险人一般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在雇佣前对被保证人的诚信查询义务,即向被保证人的前任雇主查询其诚信记录,并将之将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这一规定的妥当性有值商榷,因为,这一诚信查询义务究竟由被保险人承担还是由保险人承担更为合理,不无疑问。
4、发现期间与除斥期间。(1)发现期间,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才发现的被保证人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不负责赔偿。(2)除斥期间,即保险人对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后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之中。
【注释】 [1] 黄贞贞.英国零售商去年因员工偷窃损失15亿英镑.http://tw.stock.yahoo.com/xp/20051005/49/B2217291647.html,2006-03-13. [2]普华永道称29%欺诈来自公司高管 56%来自员工.http://news.hexun.com/detail.aspx?lm=1714&id=1435814,2006-03-13. [3]陈荣文.人事保证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福建:东南学术,2004(6):159-165. [4]有的用人单位制定格式化的人事保证合同供招聘时使用,其常见的表述有:“保人自愿向用工单位保证其即将雇佣的员工某某所显示的学历经历真实,人品端正。如某某在任职期间,有侵占、毁损财物或其他导致用工单位损害的行为,保人愿意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见朱凡.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北京:法律适用,20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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