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用人单位)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诈和不忠诚的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0] 具有保证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双重性质。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承保形式大抵有以下三种类型:(1)指名保证保险,即以特定的单个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2)特定职位保证保险,即以用人单位特定职位上的所有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若其中一名雇员离职并补上一名新雇员,则对新雇员的忠诚保险自动生效而无须变更保险合同,也无须通知保险人。但是,职位本身或被保证人人数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总括保证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全体在册员工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11]
企业购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有其现实必要性。有调查数据显示,四个雇员中就有一个实施或见证过雇员欺诈与滥用行为。欺诈调查专门机构ACFE(Th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的调查显示,美国每年因欺诈和滥用而遭受的损害高达4000亿美元,也就是每个用人单位每天均承受着9美元的员均(每们雇员)损失;每个企业因雇员欺诈与滥用所造成的损失达其年度总收入的6%;小企业更容易遭受雇员不诚信行为的侵害。[12] 因而在美国,企业购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防范雇员诚信风险的主要举措。在我国,虽然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开办20多年来实际投保笔数少得可怜,但笔者认为,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仍不失为转嫁雇员诚信风险的适宜方式。下面以平安保险公司的《雇员忠诚担保责任保险条款》为例,谈谈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时应当注意的几个事项:
1、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期间(通常为雇佣期间)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员工”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全职的、兼职的、临时的、借用的、钟点的、实习的、志愿的所有员工;“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职务行为以及利用职便的行为,“欺骗与不诚实行为”,依美国与台湾地区保险实务,一般指偷窃、非法侵占、盗用、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强盗、抢夺、诈欺、电脑诈欺、信用卡诈欺、伪造、隐匿、卷逃等不诚实行为;“直接经济损失”则主要指在可预见性原则范围内财产的减损,包括财产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不应该负债而负债。
2、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被保证人的侵权行为与其职务没有牵连关系;(2)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3)未经保险人认可,减少被保证人的报酬;(4)被保险人未能切实遵守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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