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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防控雇员诚信风险的制度构建

  企业建立健全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首先要做到的是充分研判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厘定何为商业秘密;其次,要认真识别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形式,以便防控措施有的放矢。
  1、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定义,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1)实体性要件,即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方法、技术、制程、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管理诀窍、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2)秘密性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公众(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和同业企业及其职员)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类信息。(3)实用性和价值性要件。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类信息能够具有使用性能,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即可。(4)保密性要件,即权利人对这些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程度的合理性,应该以在通常情况下其他人无法公开地、合法地从权利人手中获取该类信息为已足。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四种法定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中,“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以上述法律规定为起点,重点在于辨别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以及防止他人包括雇员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等几个方面。具体做法,有:
  首先是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清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技术信息中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予以保护,对其他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根据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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