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运营管理公司化。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以及合作社的固有属性要求合作社既要盈利又要为社员提供服务,两者不可偏废。反映在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上,就是既要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又要保持社员对合作社的有效参与和民主控制。因此,如何在坚守合作社的价值与原则的同时,赋予合作社以充分的弹性以适应高度竞争性的环境,便成为摆在合作社立法者们面前的一道难题。西欧、北美、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合作社立法的最近变化都源于这一愿望,法国1992年合作社现代化法亦试图在获利管理与服务管理两者之间找出一条协调之路。这一问题的基本解决办法就是,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实施公司化以提高其运营效率,同时采取措施维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属性。
【注释】 [1]如国际合作联盟1995年《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以及国际劳工组织2002年第193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
[2]如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二十九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第十三条、1954年
宪法第
五条、第
七条、1982年
宪法第
八条、1993年
宪法修正案及1999年
宪法修正案对该条款的修改。
[3] 如1995年《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条、1996年《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条、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4]Zhang Xiaoshan:Cooperatives, communities and the state: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ural cooperatives in transition[EB/OL],http://www.fao.org/docrep/x3720t/x3720t08.htm,2006-07-18.
[5]参见王凤林:《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2期,第50页;温春辉:《关于〈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定中的几点建议(上)》[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第54页;牛若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和建议》[J],《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1期,第10-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