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方面,除制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之外,为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利益,还由金管会公布现金卡定型化契约模板,对契约记载事项进行强制,规定应记载事项15点,不得记载事项7点。在应记载事项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浅显文字与案例说明利息计算与还款方式、延迟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高可动用额度应事前征求持卡人同意;说明现金卡使用限制与可导致持卡人失去期限利益的事由。在不得记载事项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不得约定借款人对契约变更表示异议时间少于七天;不得约定借款人提供本票;不得约定借款年利率超过20%;不得约定将借款利息、账户管理费、挂失补卡费或跨行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并入借款金额计息。等等。
3、构建务实的债务协商处理办法。如提议债权银行借鉴适用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
436条之21(按期清偿及免除部分给付)的规定,对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自动清偿的,免除部分给付,并将此作为卡债协商解决的基础。台湾地区银行公会亦于2005年12月15日决议,对于债务总额超过月收入25倍或以上、延滞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分80期、零利率、免收违约金的优惠处理;最快从2006年3月1日起,将信用卡最低应缴金额从现行的2%至5%提高到10%;[4] 银行日后发卡,要先调阅申请人的债务记录,若申请人无担保债务总额超过月薪的22倍,就不能再授予任何信用额度、发放任何种类的信用卡,等等。
4、规范卡债追讨方式。
(1)修正《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应注意事项》(2005年5月9日)及《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主要内容有:规定金融机构作业委外处理的原则,即金融机构作业委外不得违反法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对经营、管理及客户权益,不得有不利之影响;在受委托机构中增加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望籍由两者的专业形象提升受委托催收卡债的公信力;禁止受委托机构以任何方式透过对第三人之干扰或催讨进行催收;规定金融机构债务委外催收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项通知债务人,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金融机构作业委外如因受委托机构或其雇用人员之疏失致客户权益受损,仍应对客户负责;等等。
(2)提供对非法催收卡债行为的投诉检举渠道。虽然根据《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第4点的规定,“受委托机构不得有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或造成债务人隐私受侵害之其它不当之收债行为。”“受委托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透过对第三人之干扰或催讨进行催收。”(增订)但现实生活中讨债公司暴力讨债和骚扰性讨债的事例所在多有,严重影响了债务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工作秩序。为此台湾地区有关部门设立专线电话供卡奴们举报控诉非法催收卡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