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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卡奴”事件及其处置对策述评

  2、立法,主要是制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为谋求卡奴在经济生活中的新生,解决卡债以及由卡债而生的其他社会问题,台湾地区“司法院”破产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于2006年1月18日召开研讨会,就究竟是对现行破产法进行修改、增订消费者债务清理专章;还是单独制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进行研讨,会议最后决定将破产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消费者债务清理部分的内容抽出来制定独立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3]
  2006年4月11日,台湾地区“司法院”公告《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草案)》。草案共4章、13节、158条,其宗旨、主要与特色内容有:因消费者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故宜以较现行法更为简便易行的程序处理其债务问题;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立法目的在于妥适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之公平受偿,谋求消费者经济生活之更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存权这一最基本人权,以及促进社会经济之健全发展;参照破产法上的和解及破产双重程序,草案设计了债务清理的双轨制方案,即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其中,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债务人自力更生,在债务人之财产状况透明化的前提下,减轻其债务负担,使债务人得于尽其能力清偿债务后免责,而获重生之机会;清算程序则为鼓励债务人努力重生,迅速处理分配应属清算财团之财产予债权人,并于法院裁定终止或终结清算程序后,迅予债务人免责及复权。同时,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债务清理程序脱逃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诱发道德危机,草案对债务清算申请人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行为限制。
  在具体内容上,该草案的内容不乏特色(尤其是与台湾地区破产法相比较):
  (1)适用对象。限定为五年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从事小规模营业活动(指营业额平均每月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之自然人(第2条)。
  (2)债务清理程序的发动。只有债务人能发动债务清理程序,债权人不能发动(第3条);纵使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可以声请清算(第81条);债务人声请清算而无资力支出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的,由国库垫付(第7条)。
  (3)更生条件。债务人将来有继续性或反复性收入之望,且其无担保或无优先权之债务总额未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于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前,得向法院声请更生(第42条)。
  (4)降低债权人会议形成有效的同意债务人更生方案的决议的要求。依台湾地区破产法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为和解决议时,应有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之同意,所代表之债权额并应占无担保总债权额三分之二。但债务清理条例草案将债权人会议可决之条件,降低为由出席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债权人过半数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债权额,逾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总债权额之二分之一即可(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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