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卡奴”事件及其处置对策述评

  (2)持卡人过度信用消费。根据台湾地区主管部门的测算,每位卡奴平均负债额约为60万元新台币,从他们的用卡行为分析,在百货公司刷卡消费金额约占17%;在手表、珠宝、服饰专卖店刷卡消费约占13%;在酒店和KTV刷卡消费约占9%,奢侈品消费成为卡债的主要成因之一。这一方面是因为信用卡较低的最低月还款额度(最低为2%)让持卡人持卡消费时放松了心理警惕,另外,这种不理性、不自律的消费行为模式也与台湾社会所推崇的拜金主义、享受型生活模式、夸富竞奢风气系系相关。一些政治人物、商界名流、演艺明星等所谓典型成功人物有意无意间对其奢华生活的展示,也给一般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以不良的示范或暗示。在这种不良消费氛围中,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所赋予的超前消费能力,不啻于“雪中送炭”,使得持卡人的超前消费愿望得以实现。但是,信用卡的无序发行虽然能够大幅度提高持卡人的支出能力,但当该支出能力大大地超出了他们的负担能力时,卡奴也就诞生了。
  (3)金融制度缺失、金融监管不力。台湾舆论认为,追本溯源,台湾地区的金融制度才是造成卡奴现象的幕后推手。上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开放民营银行,银行数目从16家迅速扩张到现在的50多家,但随后台湾地区的经济却进入了衰退期,市场萎缩,竞争增剧。在此种情形下,台湾当局又不准金融实质性业务进入大陆市场,从而使岛内企业金融受挫,银行也就只能挤向消费性金融市场,因而造成发卡泛滥,直至演变为今天严重的“卡奴现象”。
  (4)其他原因,如经济不景气造成民众收入偏低因而无力支付卡债;缺乏适当的个人破产机制,从而使得卡债族无法依破产机制重生,只能陷入以欠新卡债偿还旧卡债的恶性循环,等等。[1]
  二、台湾地区对“卡奴”事件的应对策略
  日趋严重的卡债问题,引起了台湾地区朝野各界的严重关注,台湾地区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在野党团、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均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为解决或缓解卡债问题建言建策,现举其要,概述如下:
  1、修法。
  (1)修改银行法。主要提议有三:一是修订台湾地区“银行法”中的利差条款,限定银行信用卡、现金卡的复利率与一般存款的年利率的差额,将目前动辄达到20%的信用卡复利率降至12%左右,以降息方式缓解卡奴的还债压力;二是限制银行的发卡资格,尤其是限缩银行对未成年人的发卡资格与授信额度;三是规范卡债催收制度。但也有不同看法,如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主张,从健全市场机制考虑,最好不要有利率上限的规定,但有必要建立个人信用评等制度,并以差别利率保障信用评等较佳者。
  (2)修改民法。民法方面的修改建议,一是修改台湾地区民法第205条,限定债权人对约定利率之外的利率无请求权,并将其适用于信用卡合同。对此,台湾地区“法务部”次长李进勇认为,民法第205条具有普适性而非仅适用于信用卡契约,该条的修改影响层面太广,其修订需要审慎进行。二是修正民法第207条第1项但书规定[2] ,以解决复利问题,避免消费者负担过重。三是在建议民法债编中增设“卡债专章”,以专门规范信用卡合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