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者的宪政思考——德沃金与哈耶克宪政思想比较研究
李霄鹏
【摘要】哈耶克与德沃金都是自由主义的大师级人物,但他们又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类型,在其指导下的宪政思想也各有异同。德沃金认同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官对
宪法进行道德解读,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渗透作用。而哈耶克则提出了五层
宪法理论,更强调控权的重要性。虽然两者理论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哈耶克的反建构主义精神已经决定了两者理论的本原之差异所在。
【关键词】宪政;自由主义;司法;法官
【全文】
德沃金与哈耶克都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他们的宪政思想却不尽相同。德沃金的思想主要着眼于对
宪法适用,法院职能,权力分配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而哈耶克的宪政思想则更立足于一份整体的﹑宏观性的思考。虽然在其论著中充斥着对建构主义者的驳斥及对自然进化论的肯定,哈耶克的宪政思想却似乎与他之前的理论有矛盾之处,哈氏标志性的五层
宪法理论就是其具体体现。同时,两者的宪政思想进路在根本关注之处却又取得了共同的回归——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道德的倡导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一﹑德沃金的宪政思想―两个层面的分析
无论是德沃金还是哈耶克,在运用他们的理论来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实际运行状况、解决问题的方法时,有关如何处理法与行政权力、立法权力,诸如此类的宪政问题都是他们的必涉问题。确实,在德沃金和哈耶克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当篇幅的对这类问题的讨论。
德沃金的宪政思想首先关注的是对
宪法法院的角色定位。根据德沃金的观察,美国法学界在定位
宪法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司法能动主义”,这种政策认为:“法院应该以我所指述的那种精神, 来接受所谓模糊的
宪法条款的知道。它们应该决定合法性,平等以及其他的原则,经常根据政府的新的道德见识修改这些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判断国会、各州和总统的行为”[1]。与这种司法能动主义针锋相对的是一种名为“司法限制主义”的政策,它主张:“法院应该允许政府其他部门的决定占有一席之地,即使它们冒犯了法官自己对广泛的宪法规则要求什么原则的意见。除非这些决定是如此违反政治道德,以至于他们违反任何似乎有理的解释,或者,可能一个清楚的先例 明确要求一个相反的决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