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对该书做“技术处理”的事,我自然没有理由推托。我为此做了两件事:第一,我初略阅读了一遍王老的原稿,对其中个别笔误进行了校正;第二,将王老原稿中第四章第三节补全。该节介绍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组织、地位、职权,原设计写七部分 他写了两部分多一点。我做的工作就是补上后面的五个部分。我使用的材料全部是王老《美国行政法》中的,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内容,只是做了一点文字和标点符号的增删。
王老的《比较行政法》(未完成稿)共四章。第一章研究和阐释法律的传统、法系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关于法律的传统,王老指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同时存在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法律的稳定因素包括法律的概念、分类、结构、推理方式,以及对法律的性质、作用、产生、适用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观念等”。关于法系,王老认为,法系既可以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国家内部建立一个法律秩序”的整体,也可以指和国内法不同的,“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国际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形式和技术”的法体系。但王老研究的法系则是指“具有相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法律模式构成的法体系”。在本章中,王老据此深入研究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两大法系的起源、发展和各自的主要特点。关于比较研究的方法,王老认为,比较研究不仅“可以用于学术目的,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也可以用于实用目的,改良立法和司法工作,便于国际交往。在行政法领域,比较研究虽有一定的困难,但其意义却不可小视,这不仅源于行政法学术交流的需要,同时也源于各国行政法制度相互借鉴的需要。
第二章,对法、英、美三国行政法的意义、特点、法源、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学的内容、体系等进行比较研究。其中重点是对三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进行比较研究。王老认为,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五:一是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二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三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源于判例;四是行政法没有编纂成完整的法典;五是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二是行政诉讼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三是行政程序法优于行政实体法。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二是行政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三是重视行政程序;四是注重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三章比较研究行政组织的一般理论。本章的主要内容有四:其一,研究行政主体的理论和实践。王老认为,行政主体这个法律概念非常重要,它“是使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继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由于行政主体法律概念的存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分别存在的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法律上成为一个整体,他们构成行政主体的机关。行政人员执行职务所行使的权力是作为行政机关而行使权力。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政主体概念是行政组织的法律基础”。其二,研究国家的形式和政府的形式。对于国家形式,王老在本章中主要研究了单一制和联邦制,对于政府形式,王老在本章中主要研究了总统制、内阁制和混合制。其三,研究分权原则的基本理论。王老通过对三国制度的比较分析认为,“分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政治权力互相制约,达到权力平衡”。“在政党政治环境下,政治权力平衡不能单靠政府中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分立和制约,还应包括政党之间的权力平衡和互相制约”。其四,研究中央集权、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在这一部分内容中,王老主要研究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行政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四章对法、英、美三国中央政府(较广义的中央政府)进行比较研究。在本章中,王老分别对法、英、美三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部和部长及相应咨询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并对三国中央政府的体制及形成的历史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分析。此外,王老在本章中还对三国中央政府中某些特别机构进行了探讨,这些特别机构包括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英国的枢密院、美国的独立规制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世界各国行政系统中非常有特色,对之进行深入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本章,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本章第一节,王老在研究法国中央政府时设了一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在逻辑上是不适当的,本应删去。但考虑到“比较地方政府”一章王老没有来得及写,故我仍将之保留,只是将标题改为“中央政府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与本章章名“中央政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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