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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比较行政法》序言

  王老的著作对于中国行政法学和中国行政法制的建立和发展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作用?
  中国历来重人治而轻法治,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但那些法律主要或基本上是治老百姓的,主要或基本上是刑法。古代中国法中也有若干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的零星规则,但没有,也不可能有规范政府权力运作,置政府、国王、皇帝权力运作于法律之下的行政法。在旧中国的国民政府时期,法律制定了不少,但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法律也主要或基本上是治老百姓的,主要或基本上是刑法和若干民商法。中国那个时期的法律中虽然也有若干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行为的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诉願法、行政诉讼法等,但这些法律所贯穿的精神和原则仍是治民和保障公权力的运作秩序,而没有,也不可能有体现真正控制、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和保障人权精神的行政法的基本功能,更不要说当时这些法律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实际施行,国人很少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十年代初期,人们还比较重视法制,法律制定虽然不多,但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是发布了不少,然而,这些法律、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能真正称得上以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益为基本功能的“行政法”可以说少之又少(如果说不是完全没有的话),更不要说后来“反右”、“大跃进”、“文革”完全抛开法律,摧毁法制,创建“无法无天”的社会、“无法无天”的国家,在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人只知“最高指示”而不知法律,更不知行政法为何物了。
  中国的法治之路,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在 “文革”刚刚结束,国人刚从“无法无天”中走出和刚踏上改革开放之路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要在中国重构(在某种意义上不是重构,而是创建)法制,要从根本上将治国之道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要在中国播种行政法,可以想见,这是一件多么不容易,多么艰巨的事情。在那时,不要说一般老百姓,就是我们这些法律科班出身的人,都搞不清行政法是个什么东西。我们在大学没有学过任何行政法课程,上大学时和大学毕业后也几乎没有读过任何行政法著作(在当时的书店买不到任何行政法著作,当然,大学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里还是有一些旧中国学者和外国学者写的行政法著作的,个别学法律的人,如笔者,还是读过几本行政法的书的)。因此,要在中国搞法治,要在中国播种行政法,首先要启蒙,要对国人进行法治和行政法的启蒙教育,首先要让国人知道什么是法治,什么是行政法,知道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和基本功能。王老当年著书立说,无论是其参编《行政法概要》,还是其独著《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或者是其主编《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所做的就是这种启蒙教育工作。我们,无论是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的学者,还是从事行政法实务工作的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是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正是从王老(以及其他几位行政法学大师,如龚祥瑞教授等)的这些著作中,知道了什么叫“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什么叫“越权原则”(The ultra vires doctrine), 什么叫“行政救济”(Administrative Remedies)、什么叫“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什么叫“行政法院”(Le Conseil d’ Etat 法国行政法院),什么叫“行政诉讼”(La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法国行政审判), 什么叫“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什么叫“听证”(Hearings), 什么叫“信息公开”(Freedom of Information),什么叫“阳光政府”(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等等。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在这个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千千万万人为之付出了努力,为之做出了贡献。但毫无疑问,王名扬教授付出的努力是特别巨大的,做出的贡献是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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