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另外,在《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条文。然而,物质赔偿却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民法及刑法上法律责任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注:见我国现行《刑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34条。)刑法中的侮辱罪与诽谤罪等有关规定更直接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不受侵犯,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还可以用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要求被告人予以物质赔偿。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其实也可视为是对精神利益的剥夺或限制。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就是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所追求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许多政府的经济行为如对外技术转让既有经济目的,又有政治目的。因而作为政府代表的某些国有企业有时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不惜牺牲经济效益,即以物质利益的损耗换取精神利益的获得。 
  其四,总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总体与局部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国家相对于地区或个人而言当然是总体,但相对于人类而言则又成了局部。现代国家之间,没有永久的敌人,也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国际法上要求国家作为利益主体承担各种义务,目的就是使特定国家的局部利益服从人类生存的共同总体利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宗明义宣布:“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各国人民的安全。”即使在国际社会中,某些各国共同涉及的局部领域如科学技术发展领域也有一个服从人类总体利益的问题。1993年6月25日由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公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用的利益。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某些进展,特别是在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有可能对个人的完整、尊严和人权起到潜在的不良后果,呼吁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人权和尊严在此普遍受关注领域得到充分的尊重。”利益法学认为,立法总的说来体现了总体利益,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每一个案时,必须十分注意维护这种总体利益。“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护一致。……换言之,法官不仅应当运用一些法律命令,而且他还必须保护那些立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总体利益。”(注:Philipp Heck,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转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0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