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通行一种“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这说到底即是关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不仅国际法律规范是这样,国内法律规范也是如此,既要照顾短期利益,也要使之服从长远利益,不受一时一事之干扰。我国唐朝曾有过超过30年的债务发生纠纷,保人不在而空有契书,官府即不再受理的规定。这是时效制度的萌芽。现在,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民法上的取得时效、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行政法上的诉讼时效等制度,着眼点都是社会关系的长期稳定。一方面,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比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职工的短期利益必须适当照顾,不能一推了事。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个体户等非法招用童工,也具有维护国家及个人长远利益之功能。为了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求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性的诸种利益,并且有资格分析和判断历时性的利益态势,从而根据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现状及发展趋向,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譬如,关贸总协定中TRIPs协议的达成,就不单纯是发明创造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之协调,而且也是在各国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的交错互补中得以形成的,尤其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从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其利益得失密切相关。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几乎不可能从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利,但另一方面,近期知识产权利益的损失,却使发展中国家赢得了相对改善的贸易环境,因而也符合其长远利益。
其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利益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法律对于两种形态的利益都要关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分别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正如邓小平所言:“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王世杰、钱端升也曾将个人自由划分为关系个人物质利益的自由和关系个人精神利益的自由,前者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工作自由与财产自由;后者有信教自由、意见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注: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67页。)在今天的中国,一般而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两者最好应予兼顾。精神食粮是一种令人激动的激励,然而,如果没有适当的物质利益的匹配,就会逐渐失却其本应有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即通过确认公民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身份权或公民对某种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发现人、发明人身份权,从而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同时,其中又包含着一定的物质利益,如取得奖金、获取技术或版权转让费用等。1978年国务院发布、1984年国务院修订《
发明奖励条例》曾经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时删除了上述规定,取消了原来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从而兼顾物质和精神两种利益。而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统一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更是加大了物质奖励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