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对利益格局的重整
卢梭曾经论证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阶段。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乃是国家和法律的出现。“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把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承受劳苦、奴役和贫困。”(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第128-129页。)这种利益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暴政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这时,就会物极必反,不平等要重新变为平等。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第23页。)可见,卢梭所赋予新的、合理的法律——社会契约的功能,乃是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重整,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比如,“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谈判’的过程也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革、追求现实的完善的历史过程。……其结果是,
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
宪法’(a living Constitution)。”(注:王希:《活着的
宪法》,载《读书》,2000年第1期。)在政治领域,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结构加以固定化;当权力结构发生变动时,往往相伴着
宪法的修改或更新。其实,任何一种权力也都是受利益支配的,并且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权力斗争实质上就是利益斗争,权力集团实质上代表了一定的利益集团。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此时,法律便担当着利益格局的重整功能。在经济领域,“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7页。)体制转轨要求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伴随着新的利益群体的不断涌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第
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私营经济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私营企业主就是改革中产生的新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