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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路中不可将一切问题法治化

  真理向来都只是套着相对的外衣。无论法治的理论在外表上是如何光鲜照人,但是只要将其放在社会实践这个生活的显微镜下,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也是存在着条条不可掩饰的破绽。百余年之前,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曾一针见血地道出了法治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因此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是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民免而无耻’,此其三。”事实上,梁先生也并非此言之第一人,学者昂格尔(Roberto M. Unger)就对法治局限性作为如下阐述:“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尽管时至今天,法律学终于摆脱了伦理与道德的约束而独立门户了,但是这种清理并不是要求我们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上一道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相反,“法律是显性的道德,道德是隐性的法律;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样一些信手拈来的法学谚语已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理性关系。
  理论的正确性在于其平衡的中度性。对于实践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当我们自口里不时吐出法治的大词时,我们又何尝不是在传递一种法律应有的妥协性、中立性与超然性的语义呢?人是世俗与功利的人,因此法治也必须是世俗与功利的。法治的这种功利性与世俗性的品性又恰好从反面证明了法治之可能被投机取巧与套利。沿着这种论点,让我们再回到前文所涉的案例。为什么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可置案件的事实不顾而假法律的名义对东川人民医院“痛宰”一刀呢?作者认为,其因并不在于法监处不知晓个中的是非曲直,而在于一个利字当头。如此道来,法治就蜕变成了执法机关谋利之工具。实际上,放眼神州大地,这样的故事也并非什么独家新闻。君不见,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呈遍地开花之势时,投资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了吗?相反,证券监管者的高额罚款替代了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
  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当下,出路何在呢?作为一个学界的小字辈,我无法不感到自己的人微言轻,但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我还是想从自己的职业范围内谈下自己的拙见:其一是法学研究上。目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生机盎然,但是浮华毕竟遮掩不了我们内心的躁动与羞耻,因为我们学术的繁荣是西方法学知识一边倒式的倾销之结果。而且,我们部门法学的研究也更是一种欠缺原创性与地方知识性的鹦鹉学舌式的研究。那么,什么是作为鼓吹法治化的中国法律学人的真正贡献呢?笔者认为,我们的贡献并不在于一厢情愿地在西方法学典籍中寻章摘句,或左引证右引证,或作一个职业的学术“二传手”,而在于“头顶着中国的蓝地,脚踏着中国的土地”求同存异地思索中国的法治问题。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就注定是一种知识地方性与脚踏中国土地的实用型研究;其二是法学教育定位上。法学的教育不止是一种技艺的培训,而更应是一种法治精神的布道。虽说目前法学成为高等院校的一门显学,可谁又能否认中国法学教育所遭遇的失败呢?在法学理论普适性的大语境下,尽管我们给学生们填鸭式地灌输了公平、正义、自由等法治理念,可谁又能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这种宏大话语的法学教育及规则与对规则的分析模式”已剔除了学生们骨子里的专制主义与官太爷的意识呢?谁又能无愧于心地说法治的希望与精神已深植于每个法律学子的心中呢?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关注规则与法言法语这一套赖于谋生的行头时,更应关注法治精神的播散与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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