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作者意不在于说明我们的国家正前进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其实,中国的现实已不证自明地告诉这一代中国人,我们对道路的选择已体现了我们的智慧),而在于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们的法治只是一种“空壳”型的匮乏灵魂的法治?对此,学者们旁征博引式的诠释以雄辩的事实与理论冠冕堂皇地证明是我们的传统在作祟。正所谓,文化传统是指现实中的文化,是一个动态的流向。文化传统像血缘一样,不会一刀两断,无论自觉不自觉,它都会在我们民族的血脉里流淌。因为文化传统像语言一样,而获得某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接受某一套概念和价值。在成长的儿童缓慢痛苦地适应社会成规的同时,他们祖先积累了数千年逐渐形成的所有思想、理想和成见也都铭刻在他的脑子里了。如此道来,在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人会用不受任何影响的眼光看待这个世界,因为人们总是借助于一套确定的风俗习惯、各种制度和思维方式来观察这个世界。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们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俗套。他的真假观念与的传统习惯有关,……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也正因为这样,学者们才推理出了“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这样“直截了当”的论断。在此,若撇开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不论,说得不客气点,从这些文绉绉的推演中我们是否可作这样的推论呢?即为什么现时下,中国的法治是一种夹生的法治呢?那就是因为我们都是黄皮肤黑头发的中国人,是因为我们先父们的愚钝与无能。尽管笔者亦深知传统对国人行为模式与思维意识的影响(正所谓“历史对于个人并不是点缀的饰物,而是实用的、不可或缺的生活基础。它内化为我们的日常观念、行为习惯和无意识的选择,因此也是根深蒂固的。”),但是这种自揭老底式的推断还是有点让具有民族责任感与爱国感的学人无地自容。事实上,这种引证的方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无任何出息的方法,因为它指向的对象是已作古不能开口抗辩的先人,而并非正脚踏实地生活中这片土地上的现代人。话又说回来,即使不肖的后人们将目前中国法治的尴尬与困境统统地归责于死人的身上去,他们也无法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及作出任何可行的抗辩。然而,这种频频后顾的做法反倒烘托出了晚辈们的心虚、无奈、无能与可怜。
对于职业的法律人来说,责任的追及是讲究因果关系的。从通识上看,一个结果的产生是多个原因合力而结成的,因此尽管我们可以将目前法治的某些失败与窘迫一古脑儿地往先人们的身上推得一干二净,但是作为活人的我们真的是如此干干净净,与此事不存任何瓜葛吗?笔者认为,这是不尽然的。事实是,在我们对中国法律实践的执业人士(特别是法官)口诛笔伐得痛快淋漓之时,作为学者的我们的“屁股”就真的是那样一尘不染吗?我个人认为,我们法律学人是没有足够的底气作如此盖棺定论的。至少我们对部门法学“三段论”的研究模式就说明了这一点。只要随意拾起几类学术期刊,从中我们就不难发现部门法学的法律问题之论证范式都基本上是千篇一律格式化的,或者说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的。行文的逻辑一般都是美国、英国、德国等法律文明国家在该论题上是如何如何的,然后是中国目前的立法与之相比存在哪些差距与不足,最后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相应调整与完善。虽说这种三段论的分析范式具有一定貌然的合理性,但是在阐述中我们恰恰淡忘了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即任何法律的知识与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地方性与局部性的。如此说来,在借用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与民主这些“放之四海皆标准”的大词论证中国法治化时,我们已经滑进了一个因民族差异性而造就的理论黑洞之中。因此,可以说目前的这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规则对规则的法条万能主义的研究就是一种空对空的,或者说是一种孤芳自赏型的,或说得更刻薄一些就是一种害上了相思病的变种研究,但是让人感喟不已的是我们虚假的法学精致掩盖了自产法学理论的苍白;人气十足的法学繁荣遮蔽了学术研究的浮躁与法学教育的相对失败。同时,这种规则对规则的研究所造成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资源(如课题经费、立法成本等)的极大浪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了法治与人治、与道德之间应有的关系;而且也可能导致具有慧根的“精英们”对法治本身缺陷的头晕眼花,进而产生对法治的盲目顶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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