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因为涉及国家公共社会秩序的建立与规范,也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而需要得到高度重视。涉及国家公共社会秩序建立与规范的问题时,需要具有足够充分的
宪法、基本法律规定作为立法依据,而不能让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条款被吞食,更要保障国家权力行使不折不扣;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的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
宪法的规定对基本权利的涵义进行阐释,不得变更权利保护种类,也不行任意缩小权利保护范围;所有针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容,应当严格依据
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另立新的限制类型,也不得任意进行扩大解释。
当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与限制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立法时,在立法思路上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严格依据
宪法与基本法律之对政府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与基本法律是检验社会秩序建立与完善的最高标准,任何利益协调机制应当规范与限制在
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者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体现利益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
第三,立法者、专家、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动。立法者是立法主体,其合法的立法权力应当受到尊重;相关领域的专家是该专业领域的杰出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立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谨;利益攸关者是任何立法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特殊群体,当这个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且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时,尤其需要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与权衡。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互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支持者认为,实名制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诸如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都实行了手机实名制,因此,我国实行手机实名制亦是大势所趋;反对者认为上述国家大多都具有相当完备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法律保护机制,并且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通信自由权利与隐私权利保护法律机制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无法从根本上为社会公众提供完备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其实,从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者并不是反对实名制本身,而是对其个人身份资料信息有可能泄露的担忧,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担忧,对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的担忧。认识到这一点,才是解决手机实名制法律问题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