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立法活动都是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活动。利益主要是指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作用。因此,立法过程也就是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对通信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立法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力的授予与规范问题。通信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立法涉及行政权力的授予与规范的法律问题,比如,行政机关对通信服务使用者和网络用户身份资料进行保管的权力范围,保管权力如何行使(授权通信业务经营者保管还是委托通信业务经营者保管等)、身份资料的保管规则及保管要求;行政机关对通信和网络业务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处理、内部监督与监察制度的建立等。
第二,权利的赋予与限制。由于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应该由
宪法、基本法律赋予和给予适当的限制。除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在
宪法、法律的范围(即授权立法的范围)内做出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创设、扩大或缩小限制基本权利行使范围的权力,只有依据
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具体实现方式方法做出规定。
第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立法过程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尤其重要。
宪法是赋予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根本大法,任何立法都要以
宪法为依据,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友好对话,双方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现代社会中,权力阶层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并处于强势地位,权利阶层手中掌握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立法要使二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通信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立法也是如此,它需要在国家行政管理阶层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因此,让各方表达出自己对实行通信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的利益诉求才是通信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关键。
(三) 立法思路
由于任何立法活动都是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活动,立法者的立法思路将对立法质量,特别是在保持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良性互动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