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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方法论——以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例

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方法论——以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例


郑建云


【摘要】本文以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例,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过程中的协调与平衡因素从法律框架、立法利益协调、立法思路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基本权利;立法;通信自由;隐私权;实名制
【全文】
  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依据?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以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利保护为主旨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框架、立法利益协调、立法思路给予简单的阐述。
  (一)  法律框架
  法律框架即立法时需要考虑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统一与协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架构也应该以此为基础进行设计。
  第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活动中的基本事项。我国宪法已经对通信自由权利保护做出了部分规定,但应该增加和修改关于隐私权利保护的规定,也可以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对宪法四十条的规定做出扩大解释。待宪法修改时,再将相关的条款纳入新宪法的正式条款。
  第二,基本法律。(1)、实体法:由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确立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的一般人格权利内容的法律地位,并对人格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权利受到侵犯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刑法虽然对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未对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规定,应该予以补强(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待时机成熟后,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再将修正案的条款纳入刑法典。行政法律法规确立保护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的行政措施,并对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制裁程序和方式方法,便于行政管理权力行使。(2)、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对通信自由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程序做出了规定,同时,应该对隐私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程序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需要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限制措施的反限制程序做出规定。基本法律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为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司法审判活动应当遵守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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