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是观之,关于中国古代由民本思想所导生的民权哲学,可以超越其是否真正存在的争论,但必须意识到欠缺保障和远未达到的民权现状,使中国的民权哲学并不完整。
【注释】 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页注②;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参见胡敏中:《论人本主义》,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总第130期)。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页及注、注。 栗志刚:《文化 宗教 法治——关于人本主义文化传统与中国法治的思考》,载于《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2期。 张再林:《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载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1月第34卷第1期。 另见赵歧《注》:“天爵以德,人爵以禄”;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天爵者,德义可尊,自然之贵也”。 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 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16页。另参见夏勇著,赵雪钢译:《权利与德性》,载于《中国民权哲学》,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原文为英文:”Rights and Virtue: An Analysis of Chinese Rights Discourse through a Case Study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 转引自李存山:《儒家的民本与人权》,载于《孔子研究》2001年第6期。 李存山:《中国的民本与民主》,载于《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另参见张小平:《中国之民主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174页。 李存山:《儒家的民本与人权》,载于《孔子研究》2001年第6期。 周桂钿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李存山:《中国的民本与民主》,载于《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 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页。 参见周桂钿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9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关于中国古人对法律态度和认识,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有过论述:“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的‘较高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从日常生活总推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认可,他只是拐弯抹角地说着这些礼法来自自然领域本身的道德性质来自这个世界,而并非来自人类无从认识的另一世界。据此,法律条例就只是这道德精神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可供仿效的模范或榜样,或者是施政或守礼的有效准则。因此,破坏这样的准则是实际上求得方便的问题,而不是宗教原则问题。法律从属于道德。它之所以获得认可,是在与理性,或者说在于那作为道德基础的社会共同经验。” ]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四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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