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中国思想的历史上,又究竟是否产生过权利的思想;民众是否现实地享有过权利;统治者、人民两厢是否有过关于民权的对话;人民是否有过捍卫权利的原则、主张或概念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这也即是古代民本主义思想的第三层深意。在这种意义上,民本主义得以深化、进化,最终生息出中国的民权哲学,而这种哲学又回过来回答了民本主义(人本主义)思想中“人(民)以何为本”的问题。
二、“权为民本”的民权哲学思想
所谓“民权”,“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该国的政府或治者提出与民众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14] 前文已经提到,在传统中国,确实曾产生过民众能够主张、肯定和证明其具有此类资格的思想,产生过民众拥有某些君王也不可侵犯的利益的原则,甚至产生过民众可以凭借某种“天道”(原则)来反抗君王百官乃至推翻其统治的主张。近代思想家魏源曾无不艳羡地盛赞英国的“巴厘满”(parliament,即议会——作者注)制度对待民意的原则是‘大众可则可之,大众否则否之’”,此乃尊重民权、保障民权的佳径。(《海国图志》卷五十)其实,如果仅仅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议会制度,那么早在中国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极为相似的“民意可,径主张之”的民权思想了。对此孟子就就有过一段极为精彩的论述:
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 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孟子•梁惠王上》)
在这里面甚至已经有了“政府决策应当建立在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之上”的意味了。
那么,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理论图景中,民众的权利之塔中究竟供奉了多少可以主张的利益,可以享有的资格和可以提出的主张呢?我们认为,可能至少有这样一些。
首先,在政治上,君应当顺应“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礼记•礼运》)的原则。所以管理天下的政治主权是属于天下所有人的,君王只不过是民众(通过上天)选任的代表而已,即“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也”。(《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于是在清朝皇帝的起居室里自觉地挂着这样一幅对联:“唯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那么能够共同享有这种政治主权的人必须首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尽管传统的民本论对现实法律和政治生活中的等级制度并不反对,但他们却承认天赋的人格是平等的,特别是天赋的道德禀性是平等的。孟子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说:“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成覸谓齐景公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颜渊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孟子•滕文公上》)宋元之际的邓牧也认为:“彼所谓君者,非有四目两喙,鳞头而羽臂也,状貌咸与人同,则夫人固可为也?”(《伯牙琴•君道》)至于后来,启蒙思想家顾炎武、唐甄、黄宗羲等在表达相同观点时就更为直接激烈,并更具批判精神乃至流露出具有近代启蒙意义的民权思想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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