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人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 (《孟子•万章上》)
这里甚至可以说部分地有“政治的正当权利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意思,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8] 更有学者从天、人、君这个三角关系中读出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观点:“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必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9]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比喻。可以看到由于统治者对天人一体有所感悟和认识,而且以天子自居,基于对天的信任、崇拜和畏惧,而不敢“不敬阙德”,否则就可能“改厥天子”。(《尚书•召诰》)可以说,“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10] 而且在那个时代对权力(权利)有所节制和保持平衡也是可能的。
尽管如此,对民本思想加以认识和现代化分析的过程仍当以实际的眼光和标准进行,过分地提高民本论的现实意义乃至其中的“民主因子”乃是对其的歪曲甚至抹煞。正如有人指出,“中国传统的民本论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问题:第一,肯定人民在政治上的根本地位和决定作用;第二,要求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以服务民众为目的;第三,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追求民众的政治权利。在这三个层面中,第一、第二两个层面往往为社会各阶层所普遍接受,而第三个层面涉及民权问题,基本上只是少数激进的思想家和明智的统治者才具有的。”[11] 民本论所解决的,主要在于“民为邦本”和“治国为民”的问题,而至于“追求民权”的思想则往往都无法落实到现实制度层面,仅仅停留在个别人的理想图景中。所以中国有丰富的爱民、重民、安民、救民、富民、利民、教民乃至走向反面的愚民理论,却在国民意识、人民主权、公民革命方面欠缺精熟的体系,而后者往往仅仅成为草根阶层的鲁夫式政治实践。董仲舒主张“屈民而说天”,“把民众反抗暴政的权利换作天人感应的符兆灾谴,把天民相通换作天君相通,先秦儒学里仅有的一点政治权利之光即告泯灭。”[12]
原本,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说人民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二是说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稳固。”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似乎并没有在这两方面有所偏废取舍。“就两方面意义的统一而言,前者是价值判断,后者是一种事实判断。但就统治者所看重的后一方面的意义而言,它包含了从统治者自身利益考虑的因素,因而发生了价值主体的转移,儒家学者在劝说君主照顾人民的利益时往往也更强调了后一方面。”[13] 为此,中国的思想先辈们对中国历史上现实政治中出现的动荡、压迫、暴戾和荒唐,尤其是民众在制度上的无权是应当负一定的学术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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