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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和人权精神(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思想和民权哲学

  现在来解答为什么中国的传统文化有“人本主义”这样的哲学基础。人本主义(humanism)作为一种概念,词源来自于拉丁文“humanitas”。它首先是把人看成“理性的动物”,然后才展开理论上的思考。由于人有理性,故人会有德性、有人道、有思想,有并非完全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依赖——人需要依赖的不仅是自然界,还有社会和他人——从根本上讲,对“人”这一生物存在是从他的社会特性上加以言说的。回到中国文化传统这个话题上来,须加以指出的是,“如果说西方哲学晚自笛卡尔才迷途知返地通过‘我思故我在’的认识还原法发现了‘我’的本体论意义,而开人本主义之先河的话。那么中国人则早在华夏文明伊始就已独具只眼地使人本主义的思想昭揭于世了。”[5] 《尚书•皋陶谟》写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者看来,天与人不仅上下相通,而且天最终是以人为其根本。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我们可以屡屡找到这种并非空谷足音的回声,使它成为不绝如缕的千古之唱: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尚书•皋陶谟》)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尚书•皋陶谟》)
  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左传•襄公十四年》)
  天亦哀于四方之民,其眷命王用懋,其疾敬德。 (《尚书•召诰》)
  予小臣,敢以王之雠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 (《尚书•召诰》)
  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 (《左传•文公十三年》)
  既然人与天是直接相通的,而且人是天生的,而君是树起来的,所以人站在更为根本的位置上。自然人还有通过天表达主张和诉求的机会,这就是说人可以“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这种天命,君不得不从之,无疑肯定了人作为自在主体的资格与能力,为人伸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而且这种思想也为人本主义演变为民本主义提供了理论养分。所以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
  另外,人何以有资格代天行命,何以有能力与天相通?在先秦的思想家看来,主要是因为孟子回答的有关“德”的人性,是人人生而就有的,即一种称为“天爵”的东西。他说,“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6] 也就是说明了人的道德权利、资格和能力在天的庇护下——天意和民意、天心和人心浑然一体。[7]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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