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6年:《企业破产法》:一切才刚刚开始
胡健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实施机制
【全文】
从立法的角度看,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市场进入的法律,例如
公司法、企业法、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商事登记法》;市场交易的法律,例如
合同法等;再一个就是市场退出的法律,破产法就是为了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
1986年颁布的《
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我国企业法人破产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十多年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
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适用范围狭窄,受到当时立法实际情况的限制,政府参与破产程序的行政色彩过浓,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尽管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但是仅有八条,条文过于简单,缺乏详尽严谨的破产法律程序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瑕疵,造成了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与不统一,影响了破产法的有效施行。因此,《
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
经过十二年的起草、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其中几经波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顺利出台。《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产物,能够帮助我们建立一个有条不紊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中国的改革进一步深入,其正式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