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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

  综合上述,从严格规则主义到在成文法中引入原则,承认法官的能动性,注重司法技术,从静态法过渡到动态法,从立法中心转移到司法中心,使法律体系从一个在逻辑上和正当性上自立自足的体系转换到一个流动的、开放的体系,给现代司法注入了不确定因素。而对法官进行约束、消除这一不确定性因素最好的办法就是程序控制 ,利用现代法律程序的主体性、反思机制以及学习机制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注释】  马青波.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析.何文燕等.硕士论从民诉法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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