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的医疗注意义务上的困境,因法律理论和社会政治理念的原因,其解决方法是有所不同的。
有些法律学者主张应按照传统的医疗职业注意义务。Carl Giesler认为只有侵权责任能促使管理保健机构在其作出医疗服务决定时考虑社会需要的医疗注意义水平。而如今,管理保健的消费者即病人承担了来自管理保健机构医疗决定所带来的低水平医疗的代价。侵权法让管理保健机构为自己有违医疗注意义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此才能平衡医疗注意水平下降所付出的代价。当然,管理保健机构在考虑一项医疗措施是否值得的计算时须考虑这些成本。
另外也有一些法律学者则主张医院、管理保健机构、医生根据社会控制医疗成本的愿望,应当有不同的注意义务。Barbara A. Noah支持对于医院、管理保健机构或者医生的侵权诉讼的成本抗辩(cost-defense),认为社会成本应当是在决定一项医疗措施是否提供时的一个因素。 这些注意义务可以在侵权理论下确立,也可以在合同理论下确定。Frankel主张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考虑不同的因素,法律应当允许受益人和保险人就医疗注意义务有协商的余地,以确保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受益人通过合同得以设立更为严格的医疗注意义务(或者说更为广泛的义务,只要他们愿意支付相应的保费),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医疗过失损害时判断的规则或者指出相应的医疗准则和操作规范作为界定一个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
当然,舆论已经对当前的管理医疗保健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根据管理保健医疗指南一个心脏病患者在医院的住院时间只有3天, 显然这是不合理的。纽约晚新闻曾报道:“38位医生的代理人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事情是这38个医生接到医院通知他们病人的平均住院时间太长了,到了不可接受的程度。报道指出一个心血管外科医生的病人他们只是超出了规定平均时间的1.44天。这些医生被要求向医院提交减少病人住院时间的书面计划,否则将失去他们的医院福利。其中一个具有十五年经验的外科医生为他不能够充分、只能尽量向病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以使得病人出院前康复到可以回家的程度,而感到悲哀。”
有人指出:“病人、医生和医院现在已经成为了管理保健机构的结算人员,这个医疗保健制度正处下滑的过程中……每天,我们所等待的只是在病人得不到合理医疗注意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后进行处理而已。医生和医院其实承受了更大的财政压力……我起先并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一直到我自己也住进医院。为避免更多的人受当前不良医疗保健制度之害,我们必须有所行动。”
三.普通法系医疗责任发展的启示
普通法系的医疗注意义务基本上处于医学知识备受尊重的文化背景,医生是作为社会的支柱立足于社会并被信任由医疗行业自己确定医疗的注意义务标准。为此,法律界认同医疗职业标准。医疗职业标准使得医生被免于在一般工商业领域所适用的许多严格责任。然而,近来医疗成本控制的趋势势必影响原先给予医生的信任。为反映现代管理保健医疗的现实,美国对于医疗注意义务的司法解释必然会有医疗成本控制上的考虑。到底是合同理论还是侵权理论、传统标准还是多因素可变标准、是病人为本还是成本控制,这些趋势还是有待定义的。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责任研究的一个中心线索,前面普通法系医疗责任的发展也正是通过医疗注意义务为线索来展开的。普通法系医疗责任的发展提示我们如下值得思考的法律原理。
1.医疗责任以医疗过失为基础
普通法系确认医疗责任存在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之争。早期由于关于医疗注意义务缺少法定性,当事人以合同起诉,由于合同内容无法确认,通常以败诉告终。当今,由于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定、行业准则越来越成文化,尽管没有书面的合同,以合同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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