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Wickline案并没有完全关闭让管理保健机构承担责任的大门。法院同时指出“需要治疗的病人如果没有得到应当得到的医疗注意而受到损害,就有权从对医疗注意有责任的人中就损害得到赔偿,这些责任人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者即管理保健机构。”因此,管理医疗机构由于成本控制机制的瑕疵而导致不正确的医疗决定,可能承担责任。
在后来的另外一个判例中,Wilson诉Blue Cross of Southern California,法院支持了HMO和其他医疗保险机构应承担医疗责任的理念。Wilson案中,一个有心理疾患的病人在提前出院后自杀。提前出院的原因是一个医疗保险公司评估迫使医院医嘱出院。这个保险公司申辩道它有权简易判断,因为这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应当保护医疗保险机构和相应的评估人。与Wickline案不同的是,Wilson案的法院指出尽管是让病人出院是医生的决定,但是如果医疗保险存在过失是引起病人损害的潜在因素,那么医疗保险机构就可能承担至少部分的责任。因此,Wilson案是区分了医生的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与Stepakoff诉Kantor案不同的是,Stepakoff案涉及的是医生的医疗决定和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的不同,Wilson案法院区分了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和医疗管理机构的注意义务。
在Fox诉Health Net一案中,原告以合同理论胜诉,被告是一个HMO拒绝为原告提供因治疗乳腺癌做骨髓移植的保险理赔。陪审团认为被告以无理拒绝理赔的方式有意冒犯使得原告受到精神折磨,违背诚信,被告构成违约,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700万美元。根据合同理论,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未尽职业注意义务,只要存在违约即可。
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肯定病人就医疗保险机构的过失行为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新泽西州还立法规定病人起诉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
在管理保健时代之前,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力图提高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Helling诉Carey案,一个眼科医生医疗过失案件。医疗专家证词认为对于低于四十周岁的人青光眼检查不是常规检查。但是,法院突破医疗过失的传统法律解释办法,引用司法的学习获得性原理(Justice Learned Hand),法院强调法院对于医疗过失的标准有最后的决定权。有些注意是强制性的,即使普遍漠视,也是无法原谅的。于是,法院没有理会专家证词,并作出了自己的价值判断:“因此,在法律层面,根据确定的案件事实依合理人标准是给予原告及时、简单、无损害的检查,而事实上被告没有做,因此,被告有过失。”可见,法院提出了高于职业标准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一个严格责任的裁判。 尽管,Helling案今天已经不再遵循,但是该案反映了法院在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问题存在上存在探索非传统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对于管理保健制度,消费者的不满一直是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时代杂志》曾有如下的描述:
如果最近去看医生,你一定知道这样一个过程。经过一个小时的候诊,等来的是10分钟的诊治,经过由一些勤奋工作人员操作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用一打文书记载你的整个病史,才得到一片阿司匹林或者一个创可贴,甚至仅仅只是再转诊。
众所周知,当今美国社会正处于管理保健时代,管理保健的目标是控制医疗成本。管理保健机构根据规定和相应的准则进行医疗的保障,以“菜单”的方式对待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还依照规定的条件决定住院的期限。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正在受到财政上的困扰。医生不仅仅需要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以了解如何使得其医疗行为符合管理保健的各种规定。因此,过去所确定不受财政影响的医疗标准,今天的医生正在受到公司利益或者商业利益的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商业上的或者财政上的利益是否得以与合适的医疗注意义务有效并符合伦理的并存。Avedis Donabedian发展了一个医院质量控制系统,并被称为“医疗质控之父”。他认为医疗保健是一项神圣的使命…,一项高尚事业和科学事业,从根本上说不具有商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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