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案件到了19世纪日渐频繁,但是法院的立场倾向于作为知识型的职业人员这边。所以,在Lanphier诉Phipos一案中,法院认为应当以“合理的技术标准”来适用于职业人员,而不是所在领域的可能的最高技术水准。后来,这个司法标准在Rich诉Pierpint一案中更加低了(指的是医疗领域),当然具体标准还是模糊的。
一定存在这样一个最低的标准,缺乏这个应有的合理技术必然会导致不良的医疗后果。医生应当受到这一标准的约束,尽管这一标准难以定义,但是,法院的观点认为,这一标准就是具有能够胜任的技术和知识(a competent degree of skill and knowledge)。
上述概念不少后来被美国司法所采纳。英国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期在得以进一步的界定。1858年的议会医疗法案将合格医生的界定权力下放到社会公众,认为所谓合格医生就是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医生。有趣的是该法案并没有禁止不合格的医生从事医疗服务。1986年的议会医疗法案规定了医生必须向皇家学院注册,并制定了医生行为符合“不良行为”(infamous conduct)的标准予以开除的规定。英国判例法后来将“不良行为”定义为“没有尊严的不优雅的行为”。同时,判.例继续定义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不是最高的注意,而是“通常的”(ordinary)医疗注意义务。
美国的司法毫无疑问是英国普通法在早期美洲殖民地和后来早期美国的影响的结果。即便是独立后的一个世纪,美国法律文献参考英国判例法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例如Josiah Smith的《普通法手册》(1875),就是一部英国判例法和法律理论的美国出版物,主要内容是法律基本原则以及在日常生活和实践中的主要法律观点。其中唯一涉及医疗过失的医疗注意义务标准依然是来源于英国法的模糊标准即“一般技术的缺失和不尽注意”。
关于英国法的职业过失责任制度的最新进展,约翰.福雷明曾经这样评述:“在所有的专业职业中,医生是侵权诉讼最频繁的目标,医疗过失纠纷的诉讼是职业过失诉讼以及法院对待职业责任问题态度的一个典型。自从二战结束以来,英国的医疗过失诉讼大大增加,尽管美国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比例。”其中的原因,他认为是一部分是1940年代后期不列颠国家服务的推行,非个人医疗制度的实施,一部分则是由于政府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使得人们得到律师服务的机会大大增加。
二.美国判例法医疗注意义务标准的发展
美国最早的医疗过失案件是Cross诉Guthery,该案是指控乳房切除术中过失行为。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医生的裁判,认为医生须以安全的技术行乳房切除术,而该医生在手术中技术拙劣、风格不雅并严重的疏忽,与类似案件中所确立的规则相抵触。后来,法院又在McCandless诉McWha一案中界定作为医生的责任其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以谨慎和技术医治病人……行业中通常合理的技术和谨慎……具有良好教育的一般外科医生。”
另外一例,Leighten诉Sargent中确立了一个类似的标准,但是也指出“医生不承担额外的注意或者额外的谨慎,以及任何超出寻常技术的工作带来的责任。”然而,该案的审理有合同理论的痕迹,裁判文书指出:“在确定医生的谨慎、技术和注意义务时,医生应有尽最好判断医治病人的合同义务……”尽管现代医疗责任的理论基本上以过失理论为基础的,但是医患关系的合同性并未被完全抛弃, 而且仍然是当今起诉医疗管理机构的基础。
美国判例法进一步提供了用于判断医疗注意义务标准的带变量的公式,这些变量包括:“(1)合理或者通常程度的医疗知识和技术;(2)为医疗行业的成员所普通掌握和实施的;(3)与被告是同一学校或者同一系统;(4)在类似地方行医;(5)以被告的善良判断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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