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论研究
The Research of Civil Action Procedure Justice Theory
胡利明
【摘要】程序过程具有独立性价值而不是实体的附属物,其本身的正当性是实现实体正当性的前提条件,与实体处于同等的地位。程序正义理论的广泛应用,将有利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淡化和消除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The procedure process provides with some unattached value, and isn’t entity’s attachment. Moreover, its own justice is premise condition of carrying out entity justice, and their status is uniform. The extensiv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 justice theory will be in favor of desalting ‘procedure instrumentalism’ and eliminating ‘regard entity belittle procedure’ idea.
【关键词】程序;程序正义;民事诉讼程序正义
procedure, procedure justice, civil action procedure justice
【全文】
一、程序正义的缘起
学界共知,程序正义观念肇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其观念根植于古罗马年代的自然正义论,后来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发展为近代的程序正义理论。早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中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程序正义标准,已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主要内容。[1]自然公正起源于自然法,在18世纪以前,这个概念与自然法通用,但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2]同时,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对任何纷争作出裁判时就绝对遵循“自然正义”。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在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⑴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⑵应给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3],并给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充分的陈述机会。自然公正观本来是英美法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但英国法学家完全从形式主义角度解释公正观。自然公正是由一般行为规则构成的,其核心要素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4]。在自然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英国法律思想发展出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同时,在美国法中,自然公正观已被正当程序观所取代,正当程序由麦迪在起草《权利法案》时提出,被美国联邦
宪法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一种技术上的精确涵义,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过程和程序。[5]正当程序具有:⑴有权向不偏听不偏信的裁判所和正式法院陈述案情;⑵有权知道被指控的事由(事实和理由);⑶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6]经过考察,程序正义理论在英美法学界有很大的发展,程序本位理论不过是程序正义理念强调的极致而已。尽管程序正义理论在上世纪60开始大规模地出现,但作为一种理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美普通法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程序正义理论日益完善,并形成共识,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好坏优劣、判断法律实施活动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品质,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手段的有用性。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公正的实施过程必然导致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法庭应将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合理作为其中心任务,因而被称为“过程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