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违反变更或备案要求
出于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的需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或者备案,则属于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违反法定许可规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也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
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后,不合理的妨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使用,造成不正当竞争。
(四)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因为证明商标的主要特点就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注册人自己也可以使用,则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不利于保证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
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商标行政罚款的执行
《
商标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是依照《
商标法》制定的,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办法做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也应当按照《
商标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