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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四)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前面已经提到,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既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也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注册商标会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依法使用一般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随着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多,使用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越来越高,发生侵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主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在我国,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处罚规定应优先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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