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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三、非注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未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被禁止使用,但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可以不受法律规制。《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等条款就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一)违反国家强制注册规定
  国家为加强对某些特殊商品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该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使用非注册商标则属于违法行为。商标法六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违反本法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不能规定何种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国家工商局1988年下发《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有关规定自然废止。那么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对商标强制注册商品有规定呢?只有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在人用药品方面,以前也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例如1983年、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都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但1990年、2001年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均没有规定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从2002年9月《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商法标法实施细则》后,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
  (二)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的商标”字样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造成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混乱;同时利用冒充注册商标,骗取消费者对该商品质量的信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之前就标明“注册的商标”字样或者加注注册标记;二是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的商标”字样或者加注注册标记;三是注册商标因未办理续展手续被注销后,或者因违法使用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此外,还有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系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联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内容,从整体看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商标的,也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应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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