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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法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并规定如果“《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个法律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具体适用哪个法律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我个人认为,“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如果该商品虽然质量较差但仍属于合格商品,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新法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如果商品不属于合格商品而冒充合格商品,则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存在的问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均小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必要增加处罚种类(如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罚款幅度。
  (七)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注册人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行使注册商标收益权。商标使用许可按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普通许可,即被许可人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许可人可以将同一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也可以自己使用;排他许可,即被许可人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但可以自己使用;独占许可,即被许可人独家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自己使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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