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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仅不利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而且一旦出现商标侵权纠纷,可能因为注册人的主体不适格,影响商标权的保护。对于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或者注销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四)自行转让商标
  商标法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自行转让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因为法律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认为自行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规定本身也含有否定评价的意味。此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兼并、合并、分拆、改制等产权变化重组的形式,从而发生商标因转让以外的原因而发生转移,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转移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如果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不但商标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会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所以我国法律对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如果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里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由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经过合法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也应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六)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在第一条中,开门见山的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可见,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既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也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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