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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二、注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一)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该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注册时核定的商品上,如果扩大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需要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在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下,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否则可能被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比如,某公司注册了“奇趣”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玩具,假设该公司在玩具以外的商品(如服装)使用“奇趣”商标,并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就是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称号的情况,例如,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所获的“中国驰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仅为“笔”这一类(商标第16类),但该公司在修正液、橡皮擦等产品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由于修正液、橡皮擦与“笔”显然不是同类产品,因此其在修正液、橡皮擦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但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呢?我个人认为不属于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本身不是商标,而是对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一种认定,类似于一种认证标注、荣誉称号。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两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一条删除,当前对于冒充“驰名商标”、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等不当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应当加紧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上商标局核定的商标图样使用商标,如果对商标进行改变,比如将图形和文字组合在一起的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或文字单独使用,或者将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像进行一定的修改,但是没有改变商标的本质特征,则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对图样进行重大变动,改变了商标的本质特征,与注册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但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还可能被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例如,某“骏马”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图样是一匹仰头长啸的骏马,而实际使用的图样是背凌空奔腾的骏马,虽然对商标的图样进行了一定修改,但没有改变商标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实际使用的图样是一只羊或者一头驴,那么就改变了“骏马”商标的本质特征,与注册商标没有相似性,应当认定为一个新的非注册商标,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该图样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则应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应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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