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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话“法商”

  2006年10月25日深夜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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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部分观点曾应《检察日报》车桢之约发表于该报2006年10月27日“专版”,感谢《检察日报》提供的传播机会)
  法商:仅有法律意识是不够的——本报法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上)
  本报于9月13日推出有关法商的特别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赞同者有之,异议者有之。也有不少媒体转载本报观点,或是对法商概念进行探讨。不论怎样,都说明大家对法商这一概念的关注。为了能更进一步地认识法商概念,丰富法商概念的内涵,我们集中刊登部分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普通读者的观点,对法商概念进行再讨论,敬请关注。
  推出法商概念是否真有必要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法商是一个颇有新意的概念,它代表着现代社会对作为个人的公民和作为整体的政府的基本素质要求,其内涵应当体现公民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法商概念的倡导,虽然还不至于被提到知识创新的高度,但因其本身不具有商业企图,因而与通常所说的炒作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戏说一句,若能通过此种炒作而提高政府与公民的法商,那么何乐而不炒?
  陈坚(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专职研究人员) 我认为法商概念的推出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法商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发展到今天的共同产物,已经具备了自己独立的表征价值,是公民对法学知识、法律理念的内心体验,以及在生活、工作中践行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性的抽象,是公民法律素养的综合评价指标。公民法商的提高,有助于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是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我认为这一概念的推出,是知识创新而非炒作。
  刘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法学博士) 语言都有一个逐渐被人接受的社会化过程,因为最初偶然有个人这么叫,为大家习惯了、传开了。只是口口相传有个成本问题,解释学就揭示了这么一个道理,即语言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被赋予准确含义,实现交流目的。现代语言传播的成本虽然借助于大众媒体的发达而降低了,但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因此,把人们习惯的法律意识换成法商,撇开成本因素,也是可以的,只要不造成交流的混乱。
  孙斌(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探讨法商概念有意义。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二是有利于建立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基于不平等的特权思想,中国人以不按规则办事为荣,潜规则盛行,认为违法不受制裁才是真正的光荣,容易视法律为儿戏。而法律真正的有效实施是需要有一种自觉意识的。三是提高公民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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