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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探究

  二、律师收费价格的事前管理
  律师收费价格的事前管理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律师的相关部门和组织就律师收费问题制定管理性的规范,或对律师收费价格的合理性作出界定,在律师和委托人达成收费协议之初进行指导和管理。
  1、我国律师收费价格的事前管理
  司法部于1991年、1997年和2006年颁布的三个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于2004年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我国事前管理律师收费价格的主要规范。1991年11月颁布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收费数额。该通知同时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对全国律师收费的具体价格作出统一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1997年,相对于1991年办法,该办法的特点在于对收费标准的规定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开:一方面,规定了八类案件的律师收费价格幅度由司法部制定、国务院物价部门批准,具体的收费标准则由省级物价部门在价格幅度内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这八类以外的案件协商确定价格。虽然律师收费仍然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司法系统之外的物价部门的约束,但是相对于1991年办法绝对的严格管制来说,还是有了有了一些松动,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对某些案件的定价自主权。而且,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也略有灵活性,各地的省级政府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1997年的《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的五项因素,尽管这些因素只是供物价部门考虑适用,而不是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定价时予以参考,但却是第一次以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律师收费价格。2004年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章《律师收费规范》对律师收费时应考虑的八项标准一一作出规定,这是第一次明确而全面地为律师提供确定合理律师收费价格的抽象标准,使采用具体价格标准之外的收费价格管理方式有了一定的参考原则。司法部2006年颁布了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五类案件收费的管理仍然采用规定具体价格标准的方式,但司法部不再参与律师收费价格标准的确定,而是将该权力全部交由省级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包括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内的政府指导价形式进行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纪律和行政惩戒。该《管理办法》还规定,除这五类受政府指导价约束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允许市场定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确定了五项协议定价可参考的标准。尽管这些参考标准只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案件,但却是第一次在关于律师收费的部门规章里以抽象的价格标准来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自主定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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