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探究
杜国栋
【关键词】律师;收费;价格
【全文】
一、前言
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全国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作为
《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作为律师主管部门的司法部与作为律师自治组织的全国律协相继就律师收费问题颁布或草拟的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不仅表明律师收费是目前律师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出现许多亟待规范和调整的情况,而且也通过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两种思路迥异的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
律师希望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后获得更高的收益,委托人则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代价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种委托人与律师在律师收费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对于诉讼的进程,委托人诉诸司法制度的能力均有影响。因此,律师收费不仅体现了委托人律师关系中的经济因素,还体现了律师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产品的律师服务,若采用完全自由商价的市场竞争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合意决定律师收费,而政府和行业自治组织都不加干涉,则可能出现要么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律师肆意喊价、要么律师之间竞争过度而压低服务价格。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来看,避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弊端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市场交易之前限定价格,一种是市场交易之后提供恢复公平的机制。与此类似,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产品价格规制方式,也就是律师收费的管理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事前规制,即对法律服务的价格事先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不予遵守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处以相应的惩戒;一种是事后调整,即事先只对收费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在律师与委托人就收费问题事后发生争议时,为其提供调整律师收费的有效救济机制。国家发改委与
司法部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了由市场定价的某些业务领域外,律师收费的定价主要受到政府指导价的限制。该规定侧重的即为前一种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调解规则》规定的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则是后一种管理模式,在该规则的模式下,律师与委托人有权就收费价格在一定限度内自由协商,并在事后出现争议时可以诉诸一套简便低廉的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