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的规定
除了GATS序言中对成员方就金融服务例外的总括性例外安排外,《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2条则专门就金融监管作出了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的规定:“尽管有本协定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审慎例外是《GATS金融服务附件》之中的核心条款,是GATS在金融领域的最重要的例外。同时,审慎例外还是WTO 努力在由于金融自由化扩张而产生或激化的诸对矛盾中寻得平衡点的结果。[16]
根据GATS 特别是附件的有关规定,WTO 成员方的一项证券监管措施是否符合审慎例外的要求,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第一,目的正当标准,即援引审慎例外必须是出于审慎的目的。[17]第二,自觉认定标准,即对于某项证券监管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例外,应该由采取措施的成员方认定。[18]第三, 接受审查标准,即审慎措施必须接受WTO 的审查。[19]第四,照顾弱小标准,即该标准指审慎措施的标准必须照顾到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灵活性这一情况。
【注释】 ¨作者简介:邱永红,男,湖南涟源人,法学博士,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当然,由于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GATS的支持方大都为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不大乐意把服务贸易置于多边监管框架之内。与WTO的其他协议相比,GATS没有任何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或其他豁免条款,只是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商业性技术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提高国内服务业能力、效益和竞争力,改善其销售渠道与信息网络,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部门的竞争力,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能有效地进入发达国家成员市场。对发展中国家在较少开放一些部门、采取较少的交易种类、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具有灵活性,并在作出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承诺时可以附加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一般义务与特定义务分开规范的做法使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既要遵守共同的原则和普遍的义务,又可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服务市场开放的步骤,使本国服务业不致受到严重冲击,因而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成员方立即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而只是各成员方不断磋商、扩大服务开放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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