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证券化为特征的金融变更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严格管制(Control)到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立法变化。但问题在于,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在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放松法律管制错误地理解为放松甚至取消金融法律监管。实际上,放松法律管制要求的是利率自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在这个基础上强调的是有效监管。加强法律监管是对放松法律管制的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12]因此,英美等发达国家近年来在证券业自由化的同时,建立起了一整套十分严密的监管法律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从而充分保障了其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与规范运作。 [13]然而东南亚国家为吸引外资,自80年代起,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证券业自由化改革措施,但是在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却疏于建立起健全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导致证券监管乏力。以泰国为例,1992年4月泰国正式实施了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1994年又很快完成了对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但是,泰国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缺少必要的“防火墙”。基于此,各国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中, 在放松对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同时,务必要加强对其进行法律监管,唯其如此,各国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才能做到敞而不乱、放而有序。[14]
(二)WTO框架下证券业自由化与证券监管的关系
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保障,WTO有关规则允许成员国在削减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自由化与监管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GATS及其附件《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多边规则都在倡导包括证券业在内的金融业自由化的同时,赋予各国强化金融(证券)监管的权力,那就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证券监管,使证券业自由化符合成员方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安全、金融稳健目标,进而有益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证券业自由化的稳定推进。具体而言,WTO框架下有关证券业自由化与证券监管关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GATS的规定
根据GATS序言规定,WTO的目的之一在于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包括证券业在内的服务贸易;同时,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证券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证券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显然,GATS强调证券业自由化,但从来都不阻止成员方为了实现其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对证券业采取某些新的监管措施和采用新的法规。对于成员方而言,只有在稳健、安全的基础上,才可能进一步谋求证券业自由化。如果连基本的金融安全和稳健都无法保证,高谈证券业自由化无疑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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