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上)

   (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由于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具体承诺义务并没有达成协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关于金融谈判的决议》的安排,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谈判各方就金融服务自由化承诺进行了进一步谈判。1997年12月13日,代表全球95%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服务量的70个世贸组织成员国达成了在WTO谈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已在1999年初最终签署,并于1999年3月生效。[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年均数万亿美元业务量的世界金融服务置于WTO的稳定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框架下。[⑤] GATS作为WTO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成员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各国承诺表也被纳入WTO多边法律框架之内,对签署协议和作出承诺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由三个文件组成:(1)《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2)通过第五议定书的决定;(3)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各成员的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清单是其附件。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⑥]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不难看出,《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代表70个国家作出的56项市场开放承诺(欧盟15国的承诺作为一项)。这些减让承诺将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的附件,同GATS 框架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次金融服务贸易谈判中,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毛里求斯、塞内加尔、斯里兰卡是第一次就开放金融服务作出承诺,这样,根据GATS作出开放金融服务承诺的WTO成员已达97个,这个数字到GATS第五项附录生效时将增加到102个。具体到证券业来说,44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允许外国证券商在当地设立全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⑦]更多的国家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了开放其证券市场的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承诺。[⑧]如 比利时取消了外国金融机构只可通过在比利时成立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英国取消了从事政府债券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须与当地金融机构合办的资格要求;瑞典取消了对财务公司在证券监理、保证金和开业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并承诺在1998年通过立法程序取消对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给予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韩国取消了对现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中外国人参股的上限;新加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从事外汇债券、股票及可转让证券业务;马来西亚允许建立独资或以外资为主的基金管理公司;印度则取消了证券服务中的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豁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