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上)
邱永红
【摘要】自由化与监管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GATS及其附件《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多边规则都在倡导包括证券业在内的金融业自由化的同时,赋予各国强化金融(证券)监管的权力。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其目标均在于推进金融证券服务业的自由化,但是,从客观上而言,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对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内容、程度和方式来看,WTO在推进证券监管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也还存在缺陷与不足,亟待加强与完善。
【关键词】WTO;国际证券监管;自由化;合作;协调
【全文】
一、WTO法律体系中调整证券业的主要规则
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项目,而证券业则是金融服务的分部门之一。因此,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证券业,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法律体系中应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简称GATS)、 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规则的管辖和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调整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宗旨,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对于建立和发展服务贸易多边规范是一项重大突破。[①]该协定规定的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和成员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同样适用于证券业。GATS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将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分开规范。一般义务与纪律适用于成员方的所有服务部门,不论其服务部门是否开放,均应统一加以实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特定义务(具体承诺)主要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它们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来加以贯彻。[②]
在GATS的各项原则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决定着一国证券服务业是否开放和如何对外开放。但是,GATS并没有对每个成员国必须达到的自由化程度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国根据基本原则作出其承担的自由化义务及条件的承诺。即使一国已经采取某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和自由制度,该制度也不自动属于GATS框架内有约束力的承诺,除非该国与WTO其他成员方经谈判明确作出实施该制度的承诺,那么该国的自由化制度才适用于这些谈判对方。不过,成员方的承诺作为GATS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承诺一方有约束力,如其不履行承诺,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