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许海峰主编:《企业改制上市》,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6页 这个特征在本案中最为典型,猴王集团是猴王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且为国有企业,一股独大。 李宇龙著:《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97页 孙建华:《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与监管问题的思考》,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7期 如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以往来款挂帐的方式大肆从ST猴王拿钱。资料显示,上市仅一年多,到1994年底,ST猴王的应收款项就已高达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团公司所欠。同时猴王集团大搞资产抵债式的套现,先是要ST猴王花2个多亿收购其经营不善的11家焊材厂,后又要股份公司收购其3家焊条厂等一堆“垃圾资产”。 余剑:《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治理途径》,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4年第7期 肖海军:《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如ST猴王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1994-1996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审计发现,实际炒股亏损2.896亿元,透支欠债2.24亿元,共计损失5.136亿元。又如,1997年,猴王股份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这个租赁价格显然是异常的。再如,前后花费股份公司4亿元、历时三年向猴王集团收购的11家焊材厂和3家焊条厂的“并购”不过是用一堆“垃圾资产”,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2001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以及近来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一块明确属于自己的资产。参见ST猴王公司的年报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ompany/sz/000535/9.shtml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本文只就其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作用方面进行反思。 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此文为研究报告(2001.2.12深证综研字第0030号,该文同时指出与独立董事概念相近的是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它们均是指那些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员的董事。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并不都是独立的,只有那些满足独立董事条件的外部或非执行董事才属于独立董事。 当然,这里是就报酬与责任相对而言的,不排除现在某些企业存在聘请“天价独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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