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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变乌鸡的启示——从ST猴王事件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任命几个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不能保证公司就可以渡过难关,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公司关联交易中的所有问题。[18]并且独立董事只是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许多变量中的一个,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如所有权结构、公司责任的新概念、对公司治理性质的重新评价等。因此,不能对独立董事制度抱不切实际的期望,当且仅当公司建立了一套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时,独立董事才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19]首先,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让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与经理人员等) ,并且与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交易行为和服务关系。独立董事的绩效考评应独立于公司董事会,为独立董事更好地行使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创造条件;其次,要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水平,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再次,对独立董事应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激励机制方面,可综合采取声誉激励、酬金激励和控制权激励(譬如,在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基础上,授予独立董事经理提名、审计、重大经营决策项目评审等权利) 。约束机制方面,可综合采取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约束和行政法律约束
 
  四.信息披露破解“关联迷局”
  早在2000 年8 月,猴王集团就开始秘密着手一系列破产准备工作,而直到2001 年2 月28 日,猴王公司才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已宣告破产,公司巨额债务面临严重坏账风险。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猴王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并不知晓内情,因为公司从未发布正式消息披露此事。而在此期间,财政部批准猴王集团所持有的全部猴王公司国家股7234.9 万股无偿变更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其根本用意在于避免猴王集团的破产而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可广大中小股东却被蒙蔽, 他们的资产在白白的流进别人的腰包却无人保护。这正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而有力的法律规范所致。
  虚假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对中小股东的行为产生了误导。在此情况下,大股东掠夺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有可能被低估或掩盖,大股东掠夺的动机因此受到激励,往往通过关联交易来“吸公司的血”,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亦是破解关联交易迷局的妙招。那么,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规范关联交易呢?
  1.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影响公司上市资格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由于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使得大多数公司的上市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ST猴王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这种“剥离”上市的方式使上市公司与生俱来地和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上市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市场独立性差,对集团公司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存在依赖性。另外,自1994年起,证券监管部门开始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作出必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的要求,加上随后实行的ST、PT制度,上市公司为了保留稀缺的“壳资源”和实现“再融资”的功能,在规定的财务指标未能达到要求时,关联交易就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经营业绩的惯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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