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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变乌鸡的启示——从ST猴王事件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先天就带有关联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一个控股母公司,且基本上是国有企业。[6]这就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即这个发起的国有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他任何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都比该控股的国有企业小得多。[7]这样,这个国有企业就成了上市公司无可争辩的控股母公司。
  (2).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原来均背负着庞大而沉重的社会体系,不能独立面对市场。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管理费用、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整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备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对集团公司存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依赖性,不能独立面对市场,这种公司必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关联交易。
  (3).利用关联交易实现低成本扩张或达到通过股票上市审批的目的。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都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必然要经过投资、收购、兼并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关联交易的管理费用是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由于公司上市受到上市指标的限制,上市公司往往被赋予了上市“壳”资源的价值,不少公司为了保“壳”或企业为借“壳”上市,大量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其目的的。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综观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实情况,主要问题所在是:
  (1)财务混乱,关联交易不规范。[8]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现象十分普遍,互相占用资金、拖欠资金、连环担保、债权和债务冲抵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9]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准则》发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准则》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中介机构又不深入审计,则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由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差,这就形成了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股市公平、公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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