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7日,原公司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突然宣告破产,使得猴王股份11亿元的债权化为乌有。3月1日,猴王发布董事会公告,称由于猴王集团的破产,使得公司对其高达5.9亿元的债权已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风险,直接导致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3月7日,证监会对猴王股份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猴王A”改为“*ST猴王”。
2002年上海国策实业有限公司对猴王公司进行重组。但是“乌鸡难变凤凰”,2005年9月21日ST猴王收到深交所的通知,决定其股票自9月21日起终止上市。至此,猴王事件划上了句号,但是其留下的教训却是深刻的。
从ST猴王由辉煌走向衰败,以致最终退市的全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上市公司是如何被关联交易吸干了血的。对关联交易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本文试对关联交易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都是关联交易惹的祸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准则》)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3]关联交易一般包括购买或销售的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及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另外,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往往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导致关联方可以轻易运用这种控制权,使关联交易违背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防范其消极意义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1.关联交易产生的必然性分析
从1994年起,证券监管部门开始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作出要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在10%以上,而且新股发行额度受到限制。[4]大多数公司从1994年以后选择了“主体上市”模式,在改制时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或将企业最优质的资产划拨出来上市。因此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言,大部分是由于体制方面的特殊因素引起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