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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与IOSCO、WFE等国际组织不同的是,WTO没有为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和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提供统一的实体法意义上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但是,WTO却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共同的国际标准、具体承诺等规定和措施,为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多边程序框架。如果说IOSCO和WFE等国际组织是从微观的层面为适应证券业自由化逐步推进过程中的国际金融安全和稳定作出的具体安排,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统一的监管原则、建议、标准和措施,那么,WTO则是从宏观的高度推进了证券业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34]
  2、WTO本身的性质及其强大的执行监督机制,使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更具刚性和可执行性
  (1)WTO的性质决定了各成员方必须严格履行其在WTO框架下的包括证券业自由化与证券监管协调在内的各项义务
  与IOSCO不同的是,WTO作为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由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以下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建立的,[35]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36]根据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pacta sunt servan da),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37] 因此,WTO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成员方均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各成员方要严格履行其在WTO框架下的包括证券业自由化与证券监管协调在内的各项义务。[38]
  (2)WTO有着强大的执行监督机制,使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更具刚性和可执行性
  与IOSCO因缺乏执行监督机制相比,WTO有着强大的执行监督机制。而WTO执行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更具刚性和可执行性。
  ①WTO争端解决机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USD)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施的全面继承和发展。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组织上更加完善,在机制上更加有利于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实施落到实处,在裁决的执行上更有法律保障。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定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各项协定及其附件等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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