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
GATS第7条和《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3条就相互承认措施作了具体规定。概而言之,相互承认措施的实施在以下几方面推动了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1、相互承认有关证券的学历、资历、许可证或资格证书
根据GATS第7条规定,为使证券经营机构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在遵守第7条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GATS允许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调、缔结协定或自动给予的方式,相互承认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国家获得的学历或资历、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第7条第1款)。但这种承认不得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26] 不得变成一种歧视手段或对证券服务业的变相限制。[27]
2、相互承认证券审慎监管措施
在证券服务领域,相互承认的主要内容是各国的审慎监管措施,可以说,GATS为协调各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铺就了道路和创造了机会。[28]根据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3条(a)款的规定,一成员在决定其有关证券服务的措施应如何实施时,可承认任何其他国家有关证券业的审慎措施。此类承认可以依据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也可自动给予。但是,这种承认不得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29]
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 (Multijurisdictional Disclosure System,简称MJDS,它由“美国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和“加拿大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两部分构成,分别简称为U.S.MJDS和C.MJDS)便是通过相互承认推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一个很好的例证。[30]1991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之间在相互承认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了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双边披露制度。该制度是美加政府间一项互惠的双边安排措施。根据MJDS,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互相认可对方国家关于证券登记和发行的有关规定,任何一国的发行人在满足其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后,就可以在对方国家内发行证券,而发行文件在信息披露方面无需进行额外的调整。MJDS并不试图促使两个国家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定完全一致,其实施是基于两国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其各自的信息披露要求十分接近。为使MJDS得到更好的执行,东道国应该审慎地对发行公司的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并对该公司的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本国规定表明态度。
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质是相互承认对方有关法律在本国的效力,在某些场合中,这种“承认”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承认程序,而是一个国家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直接在对方领域生效。它的建立为美加两国的发行人及证券经营机构在对方证券市场从事活动提供便利,简化了特定事项信息披露的程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两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推进了两国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五)共同国际标准(comm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在证券服务业领域适用共同的国际监管标准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克服各国现行国内法上的差异,促进各国国内法律和政策目标的一致,从而推动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尽管GATS没有将相互承认规定为一项多边义务,也没有象IOSCO、BIS、WFE、ISSA等国际组织一样,为金融服务业制定具体的国际监管标准,[31]但它却强调了制定和采纳证券业的共同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