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s)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也是影响最广的原则之一,属于GATS中的一般义务与纪律。GATS第2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总体而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推进国际证券业的监管与协调中主要起到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最惠国待遇原则使成员方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国家的证券经营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待遇)标准,包括准入监管标准和持续监管标准等。
  2、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将双边国民待遇多边化的效用。详言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使成员方通过双边协商达成的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国民待遇扩及全体WTO成员方,从而使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达成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效果。
  3、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使证券业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的多边谈判,简化为双边谈判,而使谈判之结果更易达成。
  4、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使成员方有关外国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简化和统一,无须依证券经营机构的国籍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
  (三)透明度(transparency)
  公开性或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不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政府执行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对法律、法规、规章、政令和措施的透明度如果说对针对关税管理的货物贸易而言是十分紧迫的话,那么对于没有任何边境措施只能依靠立法进行管理的服务贸易而言就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了。为此,GATS在其前言和第3条中规定了透明度。[24]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成员方有关证券业法律、法规、规章、政令和措施的透明度的基本义务如下。
  1、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证券业法律、法规和措施。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证券业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证券业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
  3、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1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证券业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3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
  4、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证券业的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由上可见,透明度本身并不能避免证券法律冲突,但证券业法律、法规、规章、政令和措施的透明有助于各国证券业立法的趋同化、一体化(harmonization)和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措施的实施。[25]首先,GATS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可以使成员方之间可以互相充分了解各种有关证券业的立法,为将来谈判和制定统一或协调的证券业监管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各国证券业法律、法规、规章、政令和措施的高度透明,可以使新兴证券市场国家全面和系统地学习与借鉴美、英等发达市场国家的先进立法,从而促进各国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的趋同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