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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合理性研究

  各种类型的自由裁量都不具备相当的合理性,而且从宏观角度来看,自由裁量会导致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专断必然走向人治,滥用必然会滋生腐败,导致违法和犯罪,这种专断性的权力不仅威胁着法律的民主性质,而且威胁着人类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由于自由裁量是一种合法性行为,法官就会滥用权力,大量地进行权钱、权情交易,并由此导致法律的权威性的降低。另外,由于法官的个体差异性很大,会导致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处理,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处理。“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是好是坏;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受难者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着事物面目的一切细微的力量。”[14]因此,这些不确定因素使人们不得不对自由裁量的公正性与正义性产生怀疑。
  自由裁量控制并不能必然地控制自由裁量的发生,过重或者过轻都会造成新的自由裁量,从而没有达到控制的目的,具体表现为:⑴自由裁量进行静态控制一般在宏观层面,给法官以总的行为规则,而法官是否遵循这一规则又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以及法官不遵循这一规则后有没有监督性的措施予以保障。而且没有涉及到个案,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也不能对此进行监督性控制。因而不一定能达到自由裁量控制的目的。⑵自由裁量进行动态性控制,只有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到民众的个人权利与利益的个案时,由相关的当事人提出或相关的机关依职权提出。而国家机关提出的效率是很低的。这种控制性措施的最致命的弱点是滞后性,即使对此进行一定的控制,只能在自由裁量被滥用后,而不能起预防作用。⑶程序正义性控制不过是一种制度性设计,可以对自由裁量起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对个案上的自由裁量滥用无能为力,不能使法官在具体个案件上得到严格的遵循,虽然它可以事先预设一种行为范式,但不能达到比较理想化的状态。⑷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进行控制,由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是个综合性的问题,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自由裁量,但不可避免的是受人性恶的影响较大的相关性素质不可能有得到明显的提高,控制目的难以达到。⑸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任重而且道远,由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深深地影响,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巨大变化,法制意识的提高是个综合性工程,,必须考虑很多其他的相关性影响因素。
  控制自由裁量控制的主要不足为:⑴自由裁量控制的对象是被主体化了的客体,涉及到了善性与兽性因素,导致被主体化了的客体不能很好地被控制;⑵控制自由裁量控制的控制范围既包括控制者的行为,又包括被控制者的行为,必然导致控制行为的复杂化,控制的效益不会很高;⑶控制自由裁量控制主体是相互间都是控制主体,虽然说都能成为控制主体,但在最后能起控制作用的谁也不是,没有真正的控制主体;⑷控制自由裁量控制本身也会造成更多的自由裁量的产生,为了控制自由裁量的产生,却导致了其他更多的自由裁量,与需要控制的目的相违背;⑸控制自由裁量控制的控制性措施趋于机械化,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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